03.水生态治理EOD模式的探索实践及建议
EOD模式强调产业项目必须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关联性,将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项目有效融合,进行“肥瘦搭配”。
而且,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项目须由一个主体统筹实施,一体化推进建设运营维护,以便各子项目之间的收益能够做到统筹互补,实现项目整体的收支自平衡,由此可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创造条件,实现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和多元参与的目的。
目前,我国已有水生态治理EOD模式相关项目实践经验,能够为业界提供借鉴参考。以临安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林业碳汇EOD项目(以下简称临安EOD项目)为例。该项目总投资约12.86亿元。项目以生态环境为导向带动产业发展的理念,以“乡村振兴”为基础,以“三产相融”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载体,以“碳汇、碳金融”为助力的思路,坚持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助力临安区打造高标准乡村振兴实践案例,高质量共同富裕示范样板。
从实践经验来看,在以EOD模式实施水生态治理项目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生态治理的急迫性和系统性。生态环境导向实质是问题导向,而非工程导向。要充分梳理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环境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综合整治等水生态问题,明确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
二是充分挖掘项目收益来源。科学筛选和设计关联产业项目,实现项目内部收益平衡。项目收益来源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生态治理增肥”,即直接利用生态治理相关资源资产(如水、砂石、淤泥、土地等)开发相关服务或产品;其二是“产业开发育肥”,即间接利用生态治理成果(如秀美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培育适宜产业。
三是确保项目一体化实施。可由公开程序一次性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完成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实施主体可以是项目投资人独资,也可以是项目投资人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主体可通过控股专业子公司的方式,吸引专业机构参与具体项目。
四是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注重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控投资收益、贷款风险。
五是注重程序合规性。不宜采用授权等方式指定项目实施主体;注意项目立项类别和方式的合理性;不以土地出让收益、土地指标交易收益、封闭区域新增财政收入返还等作为项目资金来源;合规取得砂石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处置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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