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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战略中心张昕:应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减排贡献“双重获益”2

2024-06-28 15:48:46 宏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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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随着绿证绿电全覆盖工作的推进,若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类CCER项目在获签CCER的同时,出售其所获绿证,则导致项目取得的部分减排贡献在自愿碳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重复获得激励,导致“双重获益”,这也在国际组织RE100等主流国际绿电倡议所设认可条件中得到一定反映。其中,得益于额外性等技术方法要求,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签发的信用指标,相对绿证等只是反映可再生能源电力零碳属性而言,更强调对其相对基准情景而产生的额外减排贡献的激励,从而确保CCER享有更高的指标质量,并使其应用场景远超绿证等适用的以间接排放为代表的“范围二”范畴。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规定企业不可通过购买绿证来降低电力碳足迹,绿证的应用场景仍有待观望。

不难发现,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类项目产生的减排贡献“双重获益”,成为协调CCER机制与绿电绿证制度的关键着眼点,也是进一步理顺两者实施边界的重要着力点。考虑到上述机制签发指标的差异化功能,以及市场主体因实现多样化减排目的所形成不同需求,建议绿证主管部门在行政层面明确可再生能源类项目不得重复申领CCER和绿电绿证的前提下,鼓励此类项目业主结合指标用途、开发成本、技术要求适用性等因素,自主选择其项目减排贡献变现渠道,给予其充足的选择权和决策空间,进而最大化其减排收益,切实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等低碳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保障我国自愿碳市场发展空间,提升CCER机制和绿证制度国际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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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一是平行推进自愿碳市场和绿电绿证制度建设。着眼于两者差异化政策定位,明确CCER机制集中于激励符合额外性要求且能反映优秀科技水平的低碳项目,在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领域筛选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低碳技术和业态,制定发布减排项目方法学等技术标准,引导新兴低碳产业发展,满足市场对高质量信用指标的需要。绿电绿证制度则聚焦全面、准确地对各类绿色电力所具有的零碳属性进行确认,衔接非化石能源消纳等制度要求。

二是加强跨部门政策协调沟通。CCER机制和绿证绿电制度分别由生态环境、能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牵头负责,建议各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信息共享。针对绿证主管部门关注的“双重获益”影响绿证认可度问题,建议绿证机制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对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参与CCER机制情况下的绿证冻结、注销和回购规则,避免因部门间政策冲突引起市场主体对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不必要的顾虑。

三是推进“碳—电”市场基础设施信息共享。为保障上述市场机制管理要求能够有效落实,应推进CCER机制和绿电绿证制度相关注册登记系统相互连接,促进两领域市场机制信息互通,保证各机制监管队伍能够掌握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项目注册、指标签发、流转、使用等情况。对于拟申请注册CCER项目的该类项目业主,绿证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相关绿证予以冻结或注销,已交易过绿证的项目可要求其回购并注销等量绿证,并向社会公开,避免相应指标流入交易市场后形成不必要的“双重获益”,保证市场公平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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