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掺煤是指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五条 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投资、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相关职责如下。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
(三)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有关投诉举报,并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
(四)涉及违反环境保护要求、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的,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五)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前期和建设阶段防治掺煤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除常规核准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
(二)提出不掺煤的措施和制定相关制度情况;
(三)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不掺煤的承诺。
第七条 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将禁止掺煤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提出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工作机制。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煤,明确对掺煤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建设,不得变更工艺及设备。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要求建设进行检查,切实防止出现项目未按照要求建设、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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