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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任重而道远的秸秆饲料化

2021-02-06 11:05:53 宏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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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秸秆变肉”工程正在逐步推开,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

——大多数农民和干部对推进秸秆饲料化认知度不够,对“秸秆变肉”工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支持秸秆饲料化配套政策,财政支持“秸秆变肉”工程资金严重不足;

——环保政策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

——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缺乏秸秆饲料化专业机械设备;

——专门从事秸秆饲料化的农技推广人员缺乏。

因此,在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推进我省“秸秆变肉”工程对政策的需求尤为迫切。

突出科技支撑

加大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力度。围绕秸秆饲料化的技术瓶颈,依托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开展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研制等方面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普及和研发,力争在生物菌、酶制剂、加工机械、技术集成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同时,加大对生产秸秆加工设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产品研发,以此来降低成本,提升秸秆转化饲料的能力和质量。

搭建秸秆饲料化的科技创新与交流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普及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和全混合日粮等新技术。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创新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组装模式,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组建秸秆饲料化综合利用技术专家组。为秸秆饲料化实施提供全程科技服务,同时,组建科技推广创新团队,开展送科技入场、入户行动,做好秸秆饲料化专业知识培训,承担政策研究和技术咨询等任务。

组织开展全省秸秆饲料化技术推广专题培训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计划等,在全省重点县(市)乡(镇)、村要分层次、分环节、分对象举办系列秸秆饲料化加工、饲养技术专题培训班,加大对乡村饲养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秸秆利用的专业化水平。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容积大、坚固耐用的地上和半地上永久性青(黄)贮窖;鼓励有条件经营主体和中小型草食畜养殖场建设秸秆饲料储草棚、堆贮和裹包收贮设施。

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秸秆饲料化离田和收储运体系。建议从黑土地保护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村集体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机械、粉碎收贮和膨化加工机械,以提升秸秆饲料收贮加工能力。

加快构建秸秆饲料化产业服务体系。大力培育秸秆收集、运输、饲料转化等专业化合作组织,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秸秆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打造捡拾、清运、储存、转化于一体的秸秆饲料化服务体系;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专业收贮公司、专业收贮合作社发展,推动秸秆饲料向专业化生产、集约化利用、产业化经营方向转型。构建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的秸秆饲料化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开拓内蒙古、辽宁和南方市场,扩大国内市场份额。支持鼓励对日本出口稻草饲料,不断拓展秸秆饲料国际市场。

推广“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模式,以分散、降低散养户的风险,实现散养户和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开拓市场、打造品牌方面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殖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

拓宽融资渠道

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扶持政策,为秸秆饲料化利用提供坚强的政策保障。按照《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尽快完善“秸秆变肉”工程的财政、金融信贷、保险担保、税收优惠、用地、用电等各项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出台秸秆深加工享受农业用电价格等政策措施。

继续实施省级新型秸秆饲料化利用专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种类,完善补贴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同时,整合各类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和黑土地保护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鼓励以县为单位统筹相关资金。制定秸秆饲料化利用财政奖补政策,调整完善已出台的农牧民各类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基础母牛、母羊核心群发展。对利用秸秆饲料,发展肉牛、肉羊、大鹅、梅花鹿的重点县(市)给予财政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养殖产业,支持“数村一品”“一乡一业”的草食畜养殖场(小区)建设。对畜禽养殖、良种繁育的经营主体采取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建设青贮窖、购买秸秆饲料加工机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积极推广“吉农牧贷”融资模式,优先支持“秸秆变肉”工程深入实施。组织省内各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牵头,吸纳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参与,共同组建全省“政银保担”联动支牧联盟。发挥财政、银行、保险、担保的各自作用,通过政府补助、养殖户出资等方式,扩大牲畜养殖保险的覆盖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牛、羊、鹿等养殖企业上市融资,增强产业发展内生活力。

落实完善用地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保障养殖用地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已出台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同时,要全面查清我省禁养区划定情况,纠正在环保政策执行过程中一刀切、扩大化等问题。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殖业发展或压减养殖业产能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保障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对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养殖业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养殖生产。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秸秆饲料化,任重而道远。坐拥资源优势,又有多年推广的基础,再加以政策的支持,“秸秆变肉”,指日可待。相信不久的将来,我省的畜牧业发展将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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