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指出,“《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然而,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并未出现在I类、Ⅱ类名录之列,即使在最为严格的Ⅲ类名单中,也仅对其燃用方式进行规范,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管控。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原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不断增加。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成型燃料,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
对于此次《复函》的内容,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指出,要结合《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具体规定进行理解,《复函》并未简单地将生物质燃料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复函》的重点在于判定生物质锅炉的环评类别,强调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散料的热力生产项目在建设时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主管领导的理解不同”
“《复函》里一句‘《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生物质就是高污染燃料,这类项目不能上。特别是对于对行业了解不深的人来说,很容易从字面上就这样理解,这对生物质行业而言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生物质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王彪表示,即便是在最近几年,部分地方政府还是持“生物质燃料就是高污染”的观点,谈“生物质”而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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