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7年。
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浙江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二、支持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支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建设从2024年起,浙江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1000吨(含)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择优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五化”利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环节。
培育壮大农作物秸秆产业化规模化利用主体对秸秆利用骨干型链主型企业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达到1万吨以上,且项目总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及海岛地区达到3000万元以上)、秸秆利用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扶持范围,并按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类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构建财政金融社会协同支持机制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创设“农创担”“秸秆担”等担保产品,为秸秆利用主体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将秸秆利用项目纳入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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