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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主体遴选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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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07 16: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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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及实施内容

项目总资金1161万元,主要支持秸秆打捆离田、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建设、秸秆收储机械购置和秸秆有机肥加工4个环节。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1年3月10日之前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申请实施永城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须按照要求填写《永城市农作物秸秆打捆离田项目申请表》《永城市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申请表》《永城市农作物秸秆收储机械购置项目申请表》永城市农作物秸秆有机肥加工项目申请表》。所有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确定实施对象。

(三)遴选标准

1.秸秆打捆离田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秸秆收储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有一定打捆离田作业基础、有配套的秸秆收储机械。实施区域须经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地块须成方连片,以整乡或整村推进。以实施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的优先。

2.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秸秆收储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标准:一是须具备完善、合规的证明材料;二是须所在乡镇支持;三是须有适度规模的收储场地,收储中心建设规模10亩以上,有正规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且选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交通便利、远离村庄、学校等;四是须有一定秸秆收储工作基础,有具备项目实施的执行力。

3.秸秆收储机械购置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秸秆收储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施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项目的优先。

4.秸秆有机肥加工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有机肥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具备良好信誉度和相应建设资金配套能力,且申报主体须充分利用中粮集团万头养猪场配套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沼液和长青电厂燃烧秸秆产生的有机灰以及废旧秸秆,发展有机肥加工。对已建成的有机肥加工企业可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秸秆有机肥加工项目实施主体。

申报以上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在永城市域内组织实施,且必须签订承诺书,保证项目持续良好运行。

五、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不规范、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

(二)各乡镇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据实报名和审核。

(三)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审核,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报名。

(四)如果申报数量高于计划,则由专家组进行评审,确立补助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因自然天气(如连阴雨)或实施主体出现特殊变故等不可逆因素造成项目不可实施的,经实施主体申请,并由领导组同意后,可对项目内容或实施主体进行调整。

(五)实施主体遴选结束后,制定具体补助资金分配工作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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